政府ppp项目贷款流程?
PPP项目融资方式及其适用范围 在国内PPP模式虽然是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但在国外已经得到了普遍的应用。那么融资方式有哪些?适用范围是多大?
PPP项目融资方式及其适用范围
PPP项目融资方式及其适用范围
在国内PPP模式虽然是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但在国外已经得到了普遍的应用。那么融资方式有哪些?适用范围是多大?
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缩写,通常译为“公共私营合作制”,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 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一)产业投资基金
产业投资基金及类似的城市发展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越来越成为PPP融资的主力军。
1、分类:主要有行业产业基金(如交通产业基金)和地域产业基金(如洛阳城市发展基金)、母基金和子基金、金融资本与地方政府成立基金、金融资本与施工企业(或上市公司)成立基金和三方共同成立基金等几种分类方式;
2、投融资模式:主要有股权投资基金和债权(明股实债)投资基金、母基金通过投资子基金,间接投资项目公司,和直接投资项目公司、存量债务置换基金和新项目投资基金、投资优先级和投资中间级、劣后级等几种投资模式;
3、特点:产业基金一般结构是由政府所属投资公司与金融资本以10%:90%的比例,以有限合伙的认缴模式成立的基金,政府投资公司作为劣后级,金融资本作为优先级。产业基金通常规模较大,杠杆效应明显。例如政府在产业基金中出资10%作为劣后级,产业基金按PPP项目总投的10%投入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股东借款),实际政府在项目中只出资1%(通常情况下,为实现到期回购,政府平台公司在项目中会再直接出资1-5%作为股东),政府投资的杠杆效应达到50倍以上(按政府再出资1%计算)。此外,产业基金由于优先级投资人大部分为银行、保险公司,甚至政策性银行等,资金成本较低,能够有效拉低产业基金的成本,对PPP项目融资成本的整体降低有很大帮助。
产业基金模式还可以解决PPP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难题,即政府投资方和施工企业社会资本均不愿在PPP项目公司中绝对控股,产业基金作为第三方投资人可以拉低各自股权比例,使政府和社会资本均不控股。产业基金控股,可在协议中让渡经营管理权,只做财务投资人,不干涉政府和社会资本对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此外,产业基金可以解决单一社会资本投入比例过大的问题,即产业基金和施工企业分别作为财务投资人和工程投资人,组成社会资本联合体,比施工企业单茄禅独做社会资本具有更强竞争优势。
4、适用范围:产业基金御昌一般对项目有要求,对行业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项目要求列入省市级重点项目,对政府财政实力要求一般性财政预算收入达到一定水平,对社会资本也有一些要求。产业基金由于资金来源渠道不同,资金成本差异较大,例如资金来源于政策性银行的产业基金,成本很低,甚至低至1.5%—3%;来源于地方商业银行的资金成本,有些高至8%。
(二)发行债券
这里提到的债券,主要是证券公司承销的,由证监会(或证券业协会)核准的公司债,以及发改委审批的企业债。不包括由银行承销,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短融、中票和PPN(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债券融资,尤其是2015年年初以来,公司债、企业债和专项债的松绑和扩容,成为政府融资的主要工具。
1、分类:主要有发改委系统的企业债,和证监会系统的公司债;公开发行的公募债,和非公开发行的私募债;传统企业债(依托城投企业本身发债),和项目收益债等专项债(依托项目收益发债),等等。
2、投融资模式:债券作为PPP项目的融资工具,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政府平台公司,即PPP项目投资人本身发行的企业债、公司债,对于PPP项目来讲,其政府股东方股权出资资金,可能就来源于颤拆尘这种债券资金;另一类是对PPP项目公司发行的债券,一般为项目收益债或专项债。
3、特点:债券发行最大的好处,是融资成本低:一般情况下,评级AA以上的主体年化融资成本在5%-7%(公开发行)或7%-9%(私募发行)之间。随着利率下行,成本进一步降低,甚至有些评级高、实力强的企业,融资成本达到3%-4%。但硬币的反面,是对于发行主体的要求非常高,公开发行的一般要求评级在AA甚至AA+以上,能够达到AA以上的企业在地方上屈指可数,且要求有足够的资产支持发债(公开发行的债券额度不超过净资产的40%),发债规模有限;即使可以发行私募债,但对于地方政府动辄上百亿的众多PPP项目来讲,显然远远不够。
4、适用范围:与投资模式相同,发债对PPP项目融资的适用范围有两类,一类是给政府平台公司发债,一类是给项目公司发行项目收益债或专项债。在如今政府平台公司发债额度基本饱和的前提下,项目收益债及专项债券是很好的PPP融资突破口,尤其是证监会2015年1月推出“新公司债办法”,国家发改委2015年4月推出战略新兴产业、停车场、地下综合管廊、养老产业四个专项债、7月出台“项目收益债”、12月推出“绿色债券”等专项债券管理办法后,公司债、专项企业债发展空间巨大。专项债券有几个优势:一是发债主体可为项目公司,不占用平台公司等传统发债主体额度;二是不受发债指标限制,且发债规模可达项目总投的70%—80%(非专项债券发债规模不超过项目总投的’60%);三是按照“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四是多有财政补贴和金融贴息、投贷联动等多方面支持。由于PPP项目融资增信主体缺失的普遍现状,以现金流为支撑,仅需对债项进行评级的项目收益债、专项债,可以不占用政府财政信用和社会资本信用(有些需要政府AA级以上发债主体提供担保),且此类融资业务刚推出不久,必将成为PPP项目融资新的蓝海!
(三)银行
银行是参与PPP项目融资的主力,主要通过固定资产贷款等债权融资方式,和发行表外理财产品认购基金或资管计划份额的股权融资方式,参与PPP项目融资。当然,短融、中票、PPN等直接融资,也是银行的业务范围,但在PPP项目融资中占比较低,不展开论述。
1、分类和投融资模式:银行参与PPP项目融资的方式,主要分两类:一是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募集理财资金,通过认购私募基金或资管计划优先级份额,投资PPP项目股权或股权+债权,这种融资属于表外融资,也是直接融资;二是银行通过固定资产贷款、银团贷款等产品,给项目公司授信,对项目公司来讲是债权融资,属于表内融资和间接融资。
2、特点:银行融资的特点,当然是资金成本低,规模大。但银行融资有几个不足之处:一是风控严格,授信条件高,要求主体信用(一般是银行内部评级)达到条件、增信担保措施符合要求等,表外理财资金现在通常也已纳入银行统一授信体系,与表内资金授信条件相同:二是PPP项目投入大,单一银行基于客户集中度风险控制考虑,不愿全部自己出资,通常与其他银行组成银团,这就增加了融资推进的时间成本和沟通成本;三是表内贷款资金受“三办法一指引”限制,只能“实贷实付”(需要支付多少,贷多少,贷款资金不能在项目公司账户上长期停留),项目公司使用十分不便;四是银行业务地域划分问题严重,授信主体如果是跨区域经营,或项目跨省运作,需要两地银行配合为客户或项目授信,无形中降低了融资效率。
尽管种种不便,但由于银行规模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又由于银行资金成本较低(尽管保险资金成本也低,但保险公司对外投资要求更高,且未形成气候),因此是政府融资和PPP项目融资最大的资金来源方。
3、适用范围:银行理财资金可适用于产业基金、私募基金的优先级(部分银行也可同意认购中间级),可适用于单一项目股权投资中的优先级,也可适用于项目的债权融资部分;银行贷款资金仅适用于项目投资中的债权融资部分。银行参与PPP融资,对于政府财政实力、项目公司股东方实力、项目本身一般都有一定条件要求,尤其债权资金,会要求“第二还款来源”,即抵押或股东方、担保公司担保。银行参与PPP项目的资金成本普遍不高,表内贷款资金通常在基准利率下浮10%至上浮30%(按5年期以上利率计算,大概在4.5%-6.5%之间),表外理财资金通常在5.5%-7.5%之间。
(四)资管计划
资管计划通常包括券商资管、基金资管、保险资管、信托计划等。其实资管计划通常是银行、保险资金参与PPP的一种通道,属于被动管理。真正的主动管理类资管计划一般不参与PPP项目,而是参与证券一级半(定向增发)市场或二级市场。这里简要介绍一下保险资管和信托计划。
保险资管是保险资金借助资管计划投资PPP项目的表现形式。2010年以来,保监会逐步放开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股权、金融产品、基础设施债权、集合信托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私募基金的限制,除基础设施债权投资可直接适用于PPP项目外,保险公司还可以直接投资能源、资源、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现代农业、新型商贸流通、公租房或廉租房等企业股权,其中很多产业与PPP项目多有重叠。又因为保险资金具有成本低、规模大、期限长的特点,与PPP项目特征吻合。因此保险资金参与PPP项目融资有很大前景。但另一方面,保险资金对项目和投融资主体要求也很高,唯有优质项目才能进入保险资金的“法眼”。
信托计划自2009年“四万亿投资”起,成为政府融资的主要工具。但由于信托资金的私募特征,募集成本不具有银行、保险等“公募机构”的成本优势,在当前政府和PPP融资渠道广泛、资金价格低廉的背景下,信托计划渐渐失去了往日的光彩。目前信托计划参与PPP项目融资主要为被动管理,即银行或保险资金以信托计划作为通道,参与PPP项目。不过,信托公司也在积极转型和“自降身价”,推出各类创新工具参与政府融资和PPP项目,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尤其是在PPP项目“过桥融资”、地方政府“债务置换”等领域,继续发挥其方式灵活的优势。
(五)其他融资工具
主要包括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资本市场直接融资(IPO或新三板挂牌)及并购重组(以被并购方式退出)等。由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及并购重组是PPP项目在后期退出时的一种选择(PPP项目社会资本退出方式主要是政府方回购),且目前PPP项目大多处于起步阶段,离退出阶段为时尚早,因此不展开分析。主要分析下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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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概述
PPP项目办理采购程序选任社会资本之前,实施机构需要经过项目的审批程序,统称为PPP项目前期程序。过去针对PPP项目的前期审批程序,没有统一的规定,因此出现了许多程序内容胡乱拼凑的情况。最常看到的拼凑方式为政府部门沿用传统模式的前期审批程序,或是固定资产投资的审批程序,加上施工总承包模式的报建程序,再加上财政部《PPP操作指南》要求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与物有所值评价程序,共同组成一个混乱而缺乏系统的前期程序。前期程序杂乱无章的后果就是审批权责不明确,不是政府部门之间互推皮球,就是报告重复审批,或是审批过程反反复复,最后导致项目拖延而无法落地。
为了解决PPP项目前期程序出现上述问题,《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工作导则》尝试着厘清各环节之间的关系,但仍有许多不足之处,未来很有必要由国务院出台相关文件统一规范上述问题。笔者要特别强调的是,有能力处理这些问题的,可能只有国务院,而不是PPP业务的主管部门,原因在于任何一个PPP的项目,经常涉及到跨部门的审批,再加上未来PPP立法如果采取双轨制后(即区分为传统基础设施领域项目和公共服务领域项目),如何有效统整这些跨部门的审批工作,进而达到简政放权的目的,就显得格外重要。其实国务院已经着手处理相关事宜,2016年5月13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北京市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的批复》(国函〔2016〕83号)的文件中,针对公共服务的项目审批,如何做到集体审议、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精简审批,有许多具体可行的规定,2016年5月19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的文件中,将原本65项报建批审的事项,经清理后保留了34项,整合24项为8项,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为2项,涉及安全强制评估的有5项,清理规范后报建审批事项减少为42项,笔者将在后续章节中详细介绍这些文件的内容。
另外要特别讨论的是,PPP项目前期程序或是PPP项目是否适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2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第一款)。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逗绝、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第二款)。”由此规定可知,规则的内容是针对:第一、以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为规范对象;第二、以财政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为目的;第三、以新建、改扩建等基本建设为规范的行为。针对上述条文内容的分析,笔者将进一步讨论PPP项目是否符合这三点要求:首先,从主体看,PPP项目的项目公司有可能是国企,有可能不山缺姿是国企,但是基上不会是事业单位,因此,当项目公司不具有国企成分时,PPP项目就不适用上述条文;其次,从项目公司建设所使用的资金来看,即便是在政府方有投资参股项目公司的情况下,绝大部分的资金依然是来自社会资本方自身投资和银行贷款,并非来自财政资金;最后,从工程来看,PPP项目的运作内容虽有工程的部分,但是PPP项目的重点在于提供公共服务,而不在于工程,《规则》所适用的行为仅针对的是工程,而不包括公共服务。因此笔者认为PPP项目前期程序或是PPP项目并不适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其关联子法《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也没有适用的余地。
本章将讨论的PPP项目前期程序相关问题主要包括投资审批程序、报建审批程序以及北京市投资项目改革试点。PPP项目前期操作流程亦属于PPP项目前期程序中的一部分,由于囿于篇幅,PPP项目前期操作流程将另起一章,将在本书第五章中进行详细谈论。
第二节投资审批程序
一、投资体制的基本原则
依据国务院于2004年7月16日所出台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规定投资体制应落实“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基本原则,并根据此原则将政府在投资项目中的管理制度分为三种,分别是审批制、核准制与备案制,具体内容说明如下:
(一)审批制
政府投资项目采全部审批制
政府方投资项目可以区分为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两种,从投资决策角度,《决定》要求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方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本书称此部分审批为全部审批制。
2.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采部分审批制
政府方对于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决定》要求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由于此类项目的文件审批范围比较少,本书称此为部分审批制。
(二)核准制
对于《政府方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方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对于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方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方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
(三)备案制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除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外,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采用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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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公司如何融资租赁
一、PPP项目要把握好引入模式。即PPP项目要根据项目融资的要求,去选择直接融资租赁、设备融资租赁或售后租回的融资租赁模式。
二、运用好介蠢拆入形式。融资租赁公司介入PPP项目可以“传统介入”,也可以“深度介入”。“传统介入”,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带隐作为资金提供者参与PPP项目融资。这种方式主要在PPP项目的建设阶段,业务模式为“直接租赁”,期限为3―5年。也可以采取为“售后回租”。
三、掌握好营运方法。根据PPP模式的捆绑特征,可以将项目分成建造和使用两个蠢档厅阶段。签订合同之后,就进入了建造阶段,由社会资本去建造基础设施。在基础设施的使用阶段,SPV公司提供支持性的服务,并且还负责维护基础设施,而公共部门则给予SPV公司适当的补贴,并定期向社会资本支付统一的融资租赁租金。当合同规定的租赁期满后,基础设施归政府部门所有。
四、融资租赁公司要防范好风险。PPP项目涉及部门众多,审批手续复杂,专业化程度高;且多为长期合同,资金需求量大,回款周期持续20-30年甚至更长,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均会导致工期延长甚至项目终止。操作过程中随时会面临大量风险。
关于政府ppp项目贷款流程和政府ppp模式的介绍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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